25 七月2002年,N 115-FZ 俄羅斯 聯邦法律 對外國公民法律地位 在俄羅斯聯邦 採納 國家杜馬 2002年6月21日 批准 聯邦委員會 2002年7月10日, 改變文件清單 (厘米。本文件中的變化的概述)


25 七月2002年,N 115-FZ

俄羅斯

聯邦法律

對外國公民法律地位
在俄羅斯聯邦

採納
國家杜馬
2002年6月21日

批准
聯邦委員會
2002年7月10日,
改變文件清單
(厘米。本文件中的變化的概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聯邦法規定的主體


本聯邦法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法律地位,以及調節公共當局的外國公民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和,地方當局,這些機構的官員,而另一方面,從住宿所產生的(住宅)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其中在俄羅斯聯邦勞動,商務等活動的境內實施。


第2條定義

 

對於本聯邦法的目的,以下幾個基本概念被應用:


外國公民 - 自然人誰是不是俄羅斯聯邦公民和外國公民身份(國籍)具有證明;

無國籍人 - 自然人誰是不是俄羅斯聯邦公民,沒有外國國籍(國籍)的證明;

邀請進入俄羅斯聯邦 - 包括電子文件,是發放簽證的外國公民或為進入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的基礎上,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下的文件;
(在紅色。的2010年7月27日ñ聯邦法律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邀請方 - 聯邦當局,外交使團和在俄羅斯聯邦,國際組織和俄羅斯聯邦代表處,代表國外的一個國際組織,位於俄羅斯聯邦外國的領事機構,俄羅斯聯邦的公共機構,地方自治體,法人,永久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在俄羅斯聯邦的公民,以及其他有,按照聯邦法律上訪的邀請進入俄羅斯聯邦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的設計權,在要求它發出的邀請進入俄羅斯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在這樣的一個邀請的基礎上簽發的簽證進入俄羅斯聯邦,直接在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下,指定的邀請;
(段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ñ315-FZ的聯邦法律引入)

遷移證 - 包含關於在俄羅斯聯邦進入或抵達的外國公民或者一個人沒有國籍,他們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內,確認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誰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的權利信息的文檔,暫時停留在俄羅斯聯邦,也用於控制在俄羅斯聯邦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臨時住宿;
(在紅色。的2006年7月18日ñ聯邦法律11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暫住證 - 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暫住在俄羅斯聯邦的權利,取得居住證重申,在俄羅斯發行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文件規定的形式的身份證明文件中標記的形式發出聯邦誰不具有證明文件他的身份無國籍人。暫住證不能在一個電子文檔的形式發布;
(在紅色。的2010年7月27日ñ聯邦法律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居留證 - 通過在其長期居住在俄羅斯聯邦的權利,以及他們自由地離開俄羅斯聯邦權和進入俄羅斯聯邦確認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發文。發給無國籍人居留許可,既是一個文件,證明他的身份。該居留證不能在電子文檔的形式發布;
(在紅色。的2010年7月27日ñ聯邦法律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合法留在俄羅斯聯邦的外國公民 - 誰擁有由聯邦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文件,確認的外國公民的停留(權規定有效的居住證或暫住證或簽證和(或)移民卡,或其他人住宅)俄羅斯聯邦;
(在紅色。的2006年7月18日ñ聯邦法律11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暫住在俄羅斯聯邦的外國公民 - 誰在俄羅斯聯邦到達簽證的基礎上,或在地的人不需要簽證,並獲得了遷移證,但沒有居住證或暫住證;
(在紅色。的2006年7月18日ñ聯邦法律11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臨時居住在俄羅斯聯邦的外國公民 - 誰取得暫住證的人;

永久居住在俄羅斯聯邦的外國公民 - 誰已經獲得居留證的人;

外國公民的勞動活動 - 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勞動合同或工程(服務)的民事合同的基礎上的工作;

外國工人 - 外國公民,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和規定的方式工作落實;

註冊為個體企業家外國公民 - 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為個體企業家,開展活動,沒有建立一個法律實體的外國公民;

工作許可證 - 一個文件,確認誰已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需要簽證的外國公民的權利,以及其他類別的這個聯邦法律,臨時執行俄羅斯聯邦工作在規定的情況下,外國公民;
(在紅色。的2014年11月24日ñ聯邦法律35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專利 - 在文檔中按照誰已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不需要簽證,但不包括由該聯邦法律,臨時執行俄羅斯聯邦勞動主體的規定的情況下,某些類別的外國公民的外國公民的這一聯邦法律的權利確認活動;
(段由2014年11月24日ñ357-FZ的聯邦法律引入)

驅逐出境 - 從俄羅斯聯邦損失或俄羅斯聯邦他繼續逗留(居留)的法律依據終止的情況下,外國公民的強行趕出;

外國公民誰已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 - 外國公民,誰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除了誰曾在俄羅斯聯邦按照對某些類別的外國規定的程序趕到無需簽證的外國公民公民(包括外交或服務的人(官員)護照,郵輪旅客,海上或內河船隻或其他車輛的船員,通過過境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兇手,邊境地區的居民),以及誰已經抵達的外國公民俄羅斯聯邦無規定的特殊用途,包括貿易和經濟活動在邊境地區,旅遊業,建築業)的方式申請簽證;
(段由2006年7月18日N 110-FZ的聯邦法律引入)

一個機構 - 聯邦行政機關履行執法職能的機構,控制,監督的職能,針對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誰是受到了來自俄羅斯聯邦或行政開除扣留在移民領域或領土的身體提供公共服務驅逐出境或外國公民和人沒有公民身份,以俄羅斯聯邦按照俄羅斯聯邦關於重新接納的國際條約,或者外國公民和人沒有公民身份傳送到外國,在一個國際條約的重新接納按照俄羅斯聯邦外國國家採用了與俄羅斯聯邦,但沒有在俄羅斯聯邦(以下簡稱 - 外國公民受到再住院)法律依據留(居留)。
(段由2013年12月28日ñ384-FZ的聯邦法律引入)


對於本協議的目的,術語“外國人”包括術語“無國籍人”,除了在當無國籍人聯邦法律應當從外國公民確立的規則不同的特殊規則建立的情況。

 

第三條立法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的法律地位


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法律地位法是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由本聯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此外,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的法律地位是由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確定。


第四條依據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的法律地位


在俄羅斯聯邦的權利外國公民,承擔同等義務的俄羅斯聯邦公民,除聯邦法律規定的案件。


第五條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臨時居留

 

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臨時居留的期限由發給他的,除了這個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簽證的有效期確定。

(在紅色。聯邦法律日期19.05.2010 N 8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誰已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不能超過每個週期的總90天在180天,除非在本聯邦法律規定,以及在案件案件的期限如果沒有這樣的週期是按照本聯邦法律延長。同時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的一個連續的,說外國公民不得超過九十日。
(紅色,從2013年12月28日n個聯邦法律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〇日ñ389-FZ 46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誰已經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的外國公民的時期不需要簽證,且高素質的專業人才,並在俄羅斯聯邦臨時停留的期限,他的家庭成員被確定有效的工作許可證由這樣高素質的專家按照發行第13.2條本法。
(由聯邦法律出台段落日20.03.2011ñ42-FZ)


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有義務在他的簽證或通過本聯邦法律或國際條約建立臨時居住的其他期限屆滿離開俄羅斯聯邦,除了在情況下,當在該期限屆滿之日起,他延長了簽證的有效期或短暫停留期間,或是發布了新的簽證或暫住證或居住證,或已接受必要的收據中第6.1條規定的方式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等文件本法規定,或他做了發出的錄取可能性的通知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俄語,根據2002年5月31日ñ62-FZ的聯邦法律“關於俄羅斯聯邦公民”第33.1條的認可的載體,或應用程序的公民發放居留證的聲明或聯邦行政機構,行使執法職能,控制,監督和移民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以下簡稱 - 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構),接受工程(服務)的雇主或客戶對外國公民的吸引力請求工作工作許可證由這種高素質的專家根據本聯邦法律第13.2條或教育機構的申請,其中外國人學習全職或ochno-頒發的換發工作作為一個高素質的專家或所在單位或者工程客戶的聲明(服務)缺席擁有國家認可,臨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的延伸基本的職業教育計劃。

(紅色,從2006年7月18日的N 19.05.2010 N個2013年7月23日的N 2014年4月20日ñ203-FZ的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零日ñ71-FZ 466-FZ 86-FZ 110-FZ的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臨時居留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或在一個條件已經改變或不復存在,與他被允許進入俄羅斯聯邦聯繫的情況的情況下減少。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暫留期間採取相對於它在聯邦法律規定的尚未解決的進入俄羅斯聯邦適時的決定,以及在其他情況下減少的情況下。

(紅色,從2013年7月23日n個聯邦法律的2013年12月28日ñ224-FZ 38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4.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臨時居留期限的延長或縮短的決定負責通過的聯邦執行機構
外交部還是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及其地方機構。
(紅色,從2006年7月18日n個聯邦法律19.05.2010 N 110-FZ 8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有關延長或縮短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臨時逗留期限的決定的程序應由主管外交事務的聯邦行政權力,而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定之。
(段由2014年11月24日ñ357-FZ的聯邦法律引入)


外國公民臨時居留的期限延長授予外國公民工作許可證時或當根據第13.2和13.5本合同工作許可證續期。

(在紅色。的2014年11月24日ñ聯邦法律35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的週期延長在發放專利的外國公民,具有專利的專利期限或續期根據第13.3本協議的延伸,除由本聯邦法的規定。
(在紅色。的2014年11月24日ñ聯邦法律35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段從2015年1月1日廢止。 - 從2014年11月24日ñ357-FZ的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不允許依照第一款的外國公民臨時延長逗留期限 - 第三本段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的外國公民,並按照本聯邦法第13.3從事勞務活動按照,如果對公民互免簽證旅行政府間協議是外國公民進入俄羅斯聯邦在政府間協議規定的條件開展勞動活動,都需要獲得簽證。
(在紅色。的2014年11月24日ñ聯邦法律35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如果外國國家專利現有有效期尚未給予或他的專利已被撤銷,他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到期的情況下,外國公民被迫離開俄羅斯聯邦。
(段由2014年11月24日ñ357-FZ的聯邦法律引入)
(第5條。聯邦法日19.05.2010 N 8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在俄羅斯聯邦誰在俄羅斯聯邦已經抵達的外國公民臨時居留,並進入下合同兵役的時期是建立在由政府決定的方式。

(第6頁從2003年11月11日ñ141-FZ的聯邦法律)


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誰在俄羅斯聯邦已經到達訓練的目的和參加教育組織上的基本的職業教育計劃的全職或兼職形式的教育的外國公民的具有國家認可的期限延長至外國公民的研究期間的結束全職或兼職在這個教育機構的形式。

暫留在俄羅斯聯邦的期間內,本款第一款規定,在同一個課程相同的教育機構的外國公民的翻譯的情況下,外國公民有對其他教育計劃國家認可的,國家認可的,包括教育計劃另一個層面上,延至的全職或兼職的外國公民的訓練在這個教育機構的形式期結束。
暫留在俄羅斯聯邦的期間內,本款第一款規定,在其他教育機構的外國公民的翻譯的情況下,繼續對基本的職業教育計劃的全職或兼職形式,具有國家認可的研究的外國公民應延長,直到週期結束在學習上的基本的職業教育課程的專職或兼職形式的外國公民擁有國家認可的,在這個教育機構,這是他翻譯的進一步研究。
教育組織,訓練的第一款,第二或第三本款規定的外國公民有義務不得遲於申請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體在移民領域與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的,擴展應用二十日前他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到期。
暫留在俄羅斯聯邦誰已完成了對基本的職業教育計劃的全職或兼職形式,具有國家認可與完成連接,可以延長從教育機構的外國公民的扣除之日起長達30個日曆日訓練的外國公民的時期他們在這一基本的專業教育計劃,以外國公民學習全職或兼職在相同或不同的級別的專業基礎教育項目的另一個教育組織形式,具有國家認可的入學培訓。
在本款第五段提到外國人臨時居留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個日曆日,在外國公民或教育機構,其中外國公民研究的全職或兼職的形式,或教育機構的要求,其中,外國人將繼續在一個全職或兼職形式的培訓,由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身體移民領域提供。
對外國公民的臨時居留延長標記在俄羅斯聯邦抵達訓練目的的方式不需要在遷移證加蓋簽證。
教育機構中就讀於第一款規定的外國公民,第二,第三或第五本款有義務通知對外國公民在指定的教育機構培訓的完成或終止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身體在三個工作日內他被解僱的日期。
提交本款第八段的形式和程序,通知應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定之。
完成或外國公民教育的終止在教育機構是減少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臨時居留期,除非該聯邦法另有規定的基礎。
(P. 7日2015年12月30日ñ編聯邦法律46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第5.1條。暫留的變化
(聯邦法律,從2006年7月18日N 110-FZ)

 

為了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勞動力資源的最佳平衡,促進俄羅斯聯邦公民優先就業,以及解決俄羅斯政府內外政策的其他問題可增至180天或縮短設置條第1款的第二段5於此的一個或多個俄羅斯聯邦境內外國公民的臨時居留,以及俄羅斯聯邦全境的時期 - 對某些類別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的。

 

當按照本文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聯邦法第5條第1款的第二款設立的詞也限定的時間內,外國公民在俄羅斯政府的時間暫時留在俄羅斯聯邦表示,第1款的減少決定解決方案必須離開俄羅斯聯邦。

 

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的第六條暫住

 

暫住證可簽發給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的政府批准的額度範圍內,除非本聯邦法另有規定。臨時居住證三年的有效性。

(在紅色。的2006年7月18日ñ聯邦法律11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簽發許可證的外國人臨時居留的配額每年由俄羅斯政府對俄羅斯聯邦行政機關鑑於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人口狀況和外籍發展主體的可能性的建議批准。

 

不包括俄羅斯聯邦,由政府批准的暫住證配額可以頒發給外國人:


1出生)在俄聯邦政府的領土,在過去舉行的蘇聯公民,或出生在俄羅斯聯邦的領土;

2)認識到殘疾人和擁有一支精幹的兒子或女兒誰是俄羅斯聯邦的公民身份;

3)具有至少一個殘疾的父母,由俄羅斯聯邦公民;

4)結婚對俄羅斯聯邦的公民,其在俄羅斯聯邦住所;

5)在俄羅斯聯邦的政府設立了數額上在俄羅斯聯邦的投資;

6)進入軍隊服役,他的兵役的持續時間;
(第6,由2003年11月11日ñ141-FZ的聯邦法律引入)

6.1)是國家計劃,協助自願移民到俄羅斯聯邦居住在國外的同胞和他的家人與他們對俄羅斯聯邦聯合安置成員的參與者;
(第6.1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06年7月18日N 110-FZ(編輯。2007年6月1日))

6.2)有一個孩子,由俄羅斯聯邦公民;
(第6.2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28.06.2009ñ127-FZ)

6.3),其具有的十八歲是誰在俄羅斯聯邦的公民身份並已生效,確認為無能力或能力有限法院判決周歲的兒子或女兒;
(第6.3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28.06.2009ñ127-FZ)
6.4)未滿十八歲,在接受聯合臨時居留證,與父(養父母,監護人,監護人) - 一個外國人在1項所述 - 6.3本款;
(第6.4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28.06.2009ñ127-FZ)

6.5)未滿十八歲,父母在的請求接收一個暫住證(養父母,監護人) - 俄羅斯聯邦的公民;
(第6.5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28.06.2009ñ127-FZ)
6.6)年滿十八歲,按照外國的承認無能或容量限制的法律,接受暫住證連同母公司(養父母,監護人,監護人) - 一個外國人在1項所述 - 6.3本款;
(第6.6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28.06.2009ñ127-FZ)
6.7)年滿十八歲,按照外國的承認無能或容量的限制法律,在父母的要求下接受一個暫住證(養父母,監護人) - 俄羅斯聯邦的公民;
(第6.7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28.06.2009ñ127-FZ)
7)在其他情況下,由聯邦法律規定。


1. 由指定的權威暫住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或在六個月內由外國公民提起俄羅斯聯邦,在公民的居住地,問題的國家機構的外交使團或領館外國申請提出的申請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機構市民暫住證或拒絕給予准許。

(在紅色。的2006年7月18日ñ聯邦法律11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在移民申請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身體可以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利用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互聯網,包括公共和市政服務的單一門戶網站提交。
(段由2010年7月27日ñ227-FZ的聯邦法律引入)


1. 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在考慮為臨時居留證請求發送到安全機構,法警服務,社會福利部門,衛生部門,警察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外國公民的申請領土機構,兩個月內一天的要求提供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情況下,阻止引渡到外國公民暫住證信息。請求並在使用電子手段,以確保機構間合作的可能性的技術存在接收信息。

(紅色,從2006年7月18日的N 2010年7月27日N 110-FZ的03.12.2011ñ383-FZ 227-FZ的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如果外國公民被拒絕的臨時居留證或之前發給他的臨時居留證已被吊銷,他以同樣的順序申請不早於一年授予他從拒絕之日起臨時居留證,重新正確他以前的暫住或廢止以前的許可證申請發給他的臨時居留證。

(P. 6,2006年7月18日ñ編聯邦法律11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暫住證包含以下信息:姓名(寫在俄羅斯和拉美字母表的字母),出生日期和地點,性別,外國公民,發出許可證,許可證,名行政機關頒發的決定的數量和日期的公民分辨率,並應根據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批准的形式在外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文件的標記的形式,因此俄羅斯聯邦認可的,或在一個文件的形式。

(在紅色。的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〇日ñ聯邦法律32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發放的文件暫住證和列表中的程序,連同申請臨時居留證,被授權的聯邦執行機構批准提交。

(在紅色。的2008年7月23日ñ聯邦法律16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發放臨時居留證的程序,臨時居留證申請表格和文件清單,連同申請並提交電子形式與使用的公共區域,包括互聯網信息和通信網絡,包括一個單一的門戶應用程序提交國家和市政服務,應當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批准。
(段由2010年7月27日ñ227-FZ的聯邦法律引入)


1. 兩個月內暫時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從一年屆滿之日收到暫住證的日期必須親自或利用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互聯網,包括公共和市政服務的單一門戶網站,提交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機構在收到俄羅斯聯邦住宅的確認與應用程序收入證明的臨時居留證通知的地方,納稅申報或其他文件的副本,確認為下一年的金額和外國公民的收入來源從收到暫住證的日期。上述通知及其所附文件可能會以電子形式提交。如果外國人想通過提供稅單確認收入的規模和來源,外國公民還沒有到文檔提交給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在移民領域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納稅申報,要求外國公民的通知的基礎上,在聯邦行政機關的外國公民地方機構的註冊地在移民領域對自己的稅務機關的複印件,以確認其在俄羅斯聯邦住宅。

(紅色,從2010年7月27日n個聯邦法律01.07.2011ñ227-FZ 169-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如果有這樣的通知,正當的理由可以由外國公民在日後提出申請,但一年收到與本段的第一段,以及文件所列的文件的臨時居留證之日起屆滿後不超過六個月,確認不可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此類通知。提交證明在規定期限內通知是不可能的文件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
(在紅色。的2010年7月27日ñ聯邦法律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第9頁,從2006年7月18日N 110-FZ的聯邦法律)


1. 正如本文的第9段,通知應包含以下信息:

1)的外國公民暫時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包括其名稱,名字,中間名(最後的名字 - 如果有);
2)外國公民的居住地;
3)工作和外國民族工作的數據的過程中收到的臨時居留證之日起未來一年時間的地方(S);
4)期間,當俄羅斯聯邦超出這個外國公民在明年收到臨時居留證之日起(指出口國)。
(第10頁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06年7月18日N 110-FZ)


1. 收到通知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身體在那容量在外國國家文件證明其身份的介紹進行,並認可由俄羅斯聯邦和暫住證或接收電子文件,這是由俄羅斯政府和決定政策利用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互聯網服務。

(第11頁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06年7月18日N 110-FZ,在編的2010年7月27日ñ聯邦法律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提交外國公民其他文件或資料,除本條規定的其他要求不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9備案的方式和程序應當由政府通知確定。

(紅色,從2008年7月23日n個聯邦法律03.12.2011ñ160-FZ 383-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第6.1條。的方式到達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暫住不需要簽證
(從2006年7月18日n個聯邦法律110-FZ(編輯。2007年6月1日))

 

1. 誰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可能與外國人除外的外國公民在這一聯邦法律,暫住證是根據按照批准的RF政府第6條第2款規定的限額簽發的第6條第3款於此。

 

1. 要獲得臨時居留證誰已經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的外國公民,應當向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


1)為臨時居留證的申請;

2)外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文件,俄羅斯聯邦以這種身份認同;

3)遷移證的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或引渡遷移領域的外國國民的遷移證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體標記的項目的聯邦安全局邊境權威的標誌。在現有約包含在遷移證的外國公民數據信息的機構的基礎上遷移檢查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遷移證領土身體的故障的情況下;
(紅色,從28.07.2012 n個聯邦法律的2014年12月22日ñ133-FZ 44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4)收到簽發臨時居留證的支付狀態費。說收到外國公民都有遞交給聯邦行政機關在遷移或領土身體的領域自己主動的權利。在未收到主管遷移或領土的身體說,聯邦執行機構的情況下,通過使用支付包含在國家和市政收支的狀態信息系統狀態收費的信息驗證了本次發行外國公民暫住證的支付國家費用;
(第4,28.07.2012ñ編聯邦法律133-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5)文件,確認俄語,俄羅斯歷史和俄羅斯聯邦的基礎知識的外國公民的財產,在第15.1條本法規定的情形。
(第5,由2014年4月20日Ñ74-FZ的聯邦法引入)

2.1。發放臨時居留證的申請可以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利用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互聯網,包括公共和市政服務的單一門戶網站提交。在這種情況下,文件中提到的第2和第5,本條第2款規定,外國人在獲得臨時居留證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身體。
(秒2.1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10年7月27日ñ227-FZ,在紅色。在聯邦法律28.07.2012 N個2014年4月20日ñ74-FZ 133-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申請表格及使用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互聯網,包括公共和市政服務的單一門戶網站的電子文件的形式應用程序的過程,應當由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批准。

(第3頁,修正。的2010年7月27日ñ聯邦法律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就通過誰已經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的外國公民的標誌並不需要簽證,發放他在遷移證蓋章的臨時居留證申請。在提交電子文件通知,確認接受該聲明的形式應用的情況下,以電子文檔的形式發送給申請人。拒絕接受這一聲明是不允許的,除了在情況下,當沒有提出任何在本文中,或者未支付國家手續費第2款所指的文件。

(紅色,從2010年7月27日n個聯邦法律28.07.2012ñ227-FZ 133-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誰已經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的外國公民,應當向移民,誰把他的發言給他發出臨時居住證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

(在紅色。01.07.2011的ñ聯邦法律169-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文件,確認無病癮和給他人帶來危險的傳染病,只要俄羅斯聯邦的授權政府批准的名單,聯邦行政機關,以及在沒有引起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疾病證明書(HIV ),除由1995年3月30日ñ38-FZ的聯邦法律第11條第3款的“關於預防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傳播疾病的”第三款規定,在紙上或形式在以電子形式臨時居住許可證申請的情況下,電子文檔 - 在三十日內從遞交其申請的發放他的暫住證的日期;
(紅色,從2008年7月23日的N 2010年7月27日ñ160-FZ的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〇日ñ438-FZ 227-FZ的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2)外國公民稅務機關的陳述證書(通知) - 在外國公民的自由裁量權為一年,自其進入俄羅斯聯邦的日期。如果從對生產的外國公民與稅務機關沒有去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機構,檢驗外國公民義務的表現通過註冊,稅務登記俄羅斯聯邦信息外國公民入境之日起一年內通過權威在移民領域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的領土通過發送一個跨部門的要求稅務機關提交有關外國公民的配方信息與稅務機關進行登記。
(第2,01.07.2011ñ編聯邦法律169-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在誰已經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不要求記錄在案合理的藉口可以決定延長提交本條第5款所指的文件的長期簽證的外國公民的存在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身體的頭。

 

1. 在誰已經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外國公民的申請準備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並不需要簽證,給他發出臨時居留證,將請求發送到安全機構,公共衛生機構,這應當自一個月內收據提供對存在或不存在,以防止這個問題的外國公民的臨時居留證,或為被取消地面情況的信息指定領土身體請求後先前發出他的暫住證。

(在紅色。的03.12.2011ñ聯邦法律383-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顧問:注。
該文件的正式文本,可能是印刷錯誤:意味著拒絕發放按照第7條第2款的這個外國公民的臨時居留證的通知,而不是第7條第1款2。


1. 遲不得超過自收養誰已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外國公民的日起六十日內不需要簽證,簽發了他暫住證須提交在第1款所指的文件,本條第5款的應用,領土權威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必須由授權的聯邦執行機構設立的形式發出該外國公民暫住證,或根據本聯邦法律第7條第2款被拒絕的通知發出此外國公民暫住證。

(紅色,從2008年7月23日n個聯邦法律的2013年12月28日ñ160-FZ 38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第七條拒絕理由的臨時居留證的發放或撤銷

 

1. 臨時居留證頒發給外國公民,而先前發出的許可證,須如果外國公民被取消:

(在紅色。的2006年7月18日ñ聯邦法律11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所倡導的俄聯邦憲法制度的急劇變化,否則造成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公民的安全的威脅;

2)財務或計劃的恐怖(極端主義)的行為,在這種行為的佣金呈現援助或提交他們,以及其他行動支持恐怖(極端主義)活動;

3)在提交簽發臨時居留證,受到來自俄羅斯聯邦,驅逐或俄羅斯聯邦轉移到外國,根據俄羅斯聯邦關於重新接納的國際條約行政開除申請日期前五年或十年內之前的一天對於暫住證,反复應用(兩倍以上),經俄羅斯聯邦,驅逐或俄羅斯聯邦轉移到按照俄羅斯聯邦關於重新接納的國際條約,外國國家行政開除;
(第3,2013年7月23日ñ編聯邦法律224-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4)提交偽造或偽造文件或故意報假信息;

5)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被判犯有嚴重或特別嚴重犯罪或犯罪的重複被認為是危險的,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類似物或前體,植物含麻醉藥品或非法販運有關的犯罪精神藥物及其前體,以及含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及其前體及其部件;
(在紅色。的2013年7月23日ñ聯邦法律224-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6)具有突出的或以前被判犯在俄羅斯聯邦或國外境內,按照聯邦法律承認的嚴重或特別嚴重的犯罪;

7)反复(兩倍以上)一年內提出行政責任承諾有關的侵犯俄羅斯聯邦或就業上的秩序的外國公民逗留(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或違反行政違法俄羅斯聯邦的領土,或提交有關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類似物或前體,含含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及其前體,以及它們的零部件廠的行政違法;
(第7,2013年7月23日的ñ編聯邦法律224-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8)從發放暫住證的日期,明年不從事勞動活動在俄羅斯聯邦秩序的立法180天,或沒有收到收入或大小沒有足夠的資金,讓自己和他們的家庭成員他的家屬不訴諸國家援助,在不超過俄羅斯聯邦法律上的允許其暫住領土確定的最低生活費較低的水平。本規定不適用於外國公民:

其中,平均月收入或家庭成員的平均月人均收入規模的大小不超過俄羅斯聯邦的法律上的規定外國公民授予臨時居留境內設立的最低生活費用少。外國公民的平均月收入,以及每一個外國公民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平均在俄羅斯聯邦聯邦執行機構的政府規定的方式確定;
(在紅色。的2008年7月23日ñ聯邦法律16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就讀於俄羅斯聯邦的專業教育機構的專職培訓;
(在紅色。的2013年7月2日ñ聯邦法律185-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參加脫產培訓高等教育在俄羅斯聯邦的教育機構,包括研究生(碩士)教學人員的培訓方案;
(在紅色。的2013年7月2日ñ聯邦法律185-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領取養老金或傷殘人士;
與其他類別的人,一個列表,它是由RF政府設立的;
(第8,2006年7月18日的ñ編聯邦法律11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9)後,從入境之日起三年不上俄羅斯聯邦的法律規定,理由是俄羅斯聯邦宿舍;

10)俄羅斯聯邦離去為永久居留外國狀態;

11)位於俄羅斯聯邦以外的六個月以上;

12)已經結婚了俄羅斯聯邦,其中擔任獲得臨時居留證的基礎上的公民,而該婚姻宣布由法院無效;
顧問:注。
第7條的有關規定,逐段本文件中,聯邦法第25.10“在程序俄羅斯聯邦和入境俄羅斯退出”的第四部分的13 1和聯邦法“第11條第2款關於預防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疾病的蔓延(HIV感染)“的認可不是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從2015年12月3日ñ4-P的相關決定憲法的一部分。
按照1994年7月21日N 1-FKZ聯邦憲法的第79條第3部分,行為或規定被視為違憲失去了力量。

13)是一個吸毒者,或有沒有引起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病沒有證書,除由1995年3月30日ñ38-FZ的聯邦法第11條第3款的第三款所規定的“在防止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疾病的傳播,或從傳染病該給他人帶來危險的一個缺點。這種疾病的名單及確認其存在與否的程序,由俄羅斯聯邦聯邦執行機構的政府批准;
(紅色,從2008年7月23日n個聯邦法律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〇日ñ160-FZ 438-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4)抵達俄羅斯聯邦的方式並不需要簽證,並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第6.1條本法第5分款規定的文件。
(第14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06年7月18日N 110-FZ,在編的03.12.2011ñ聯邦法律383-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1。廢止。 - 從2009年3月6日ñ105-FZ的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1.2。除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下,臨時居留證的外國公民發出的和以前簽發的暫住證應在決定的既定秩序的事件在俄羅斯聯邦或未經授權的進入俄羅斯聯邦的決定留(居留)的不受歡迎被取消的外國公民。
(秒1.2條。的2013年7月23日ñ聯邦法律224-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3 - 1.4。廢止。 - 從2013年7月23日ñ224-FZ的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1.5。按照分段發給外國公民暫住證本聯邦法第6條第3款的6.2,將會被取消,如果外國公民通過法院判決已經生效,剝奪親權還是在親權僅限於孩子,由在俄羅斯聯邦的公民身份。
(秒1.5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28.06.2009ñ127-FZ)
1.6。頒發給外國公民誰是國家的參與者,協助自願安置方案在俄羅斯聯邦境外和他的家人與他們一起移居俄羅斯聯邦的成員,應被取消住在1條第一款同胞暫住證 - 7, 10,11,第1段和第1.2段。
(秒1.6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13年7月2日ñ169-FZ)


1. 在判決的情況下拒絕授予外國公民暫住證或先前發出他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暫住證領土身體的取消,採取這樣的決定,發布了外國人的通知還是在形式發送通知電子文檔,以外國公民的電子郵件地址。

(N. 2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06年7月18日N 110-FZ,在編的2010年7月27日ñ聯邦法律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他自2014年1月1日廢止。 - 從2013年12月28日ñ386-FZ的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體的決定,拒絕給予外國公民暫住證或取消先前發出他的臨時居留證可根據外國公民向聯邦行政機關在移民領域或三個內法院提出上訴從通知的決定外國公民在收到之日起個工作日。在外國公民的申請的審查,他不輸給暫住在俄羅斯聯邦,除了聯邦法律規定的案件的權利。在移民對外國公民的投訴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通過直接向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體在移民領域,它已經發布的決定提出上訴,並提供給外國公民這樣的解決方案之日起的決定的副本。

(第4頁,從2006年7月18日N 110-FZ的聯邦法律)


1. 如果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逆轉拒絕的領土機構的決定授予一個外國人臨時居留證或撤銷先前發給他的臨時居留證,說在三個工作日內領土當局就有關決定的取消日期輸出(恢復)這個外國公民暫住證。

(第5頁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06年7月18日N 110-FZ)


第八條外國公民的永久居留俄羅斯聯邦

 

1. 在臨時居留證的期限,如果有對他的申請的外國公民法律依據可以獲得居留證。居留許可申請是由一個外國公民曾在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身體移民領域,暫住證有效期屆滿前不得遲於六個月。居留許可申請可以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利用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互聯網,包括公共和市政服務的單一門戶網站提交。

(紅色,從2006年7月18日n個聯邦法律2010年7月27日N 110-FZ 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獲得居留證之前外國公民有義務居住在俄羅斯聯邦至少一年的臨時居留證的基礎上。

 

1. 居留許可簽發給外國公民為五年。在居住有效期的最後允許在外國公民的要求,期間他現有的居留許可期滿可以延長五年之前提交給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在移民領域,最遲兩個月。延長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的數量是沒有限制。

(在紅色。的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〇日ñ聯邦法律32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3.1。本條第1 - 3不應適用於居留許可證的批:

1)高素質的專家和他們按照本聯邦法第13.2條的家庭成員;

2)外國人認定為按照2002年5月31日ñ62-FZ的聯邦法第33.1條的俄語攜帶者“在俄羅斯聯邦的公民。”
(秒3.1條。聯邦法日2014年4月20日ñ71-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3.2。居留許可申請是由在本條第一款3.1的2項所指的外國人提供服務,與外國國家確認的外國公民與可用的拒絕聲明他擁有外國國籍,或不可抵賴性的工具上訴的文件權威的介紹外國的國籍。這些文件沒有提交,如果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下,不需要外國的公民的放棄。
(秒3.2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14年4月20日ñ71-FZ)

3.3。居住證本條三年頒發的第3.1段的2項所規定的外國公民。
(秒3.3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14年4月20日ñ71-FZ)


1. 居住證包含以下信息:姓名(用俄文和拉丁文字母),出生日期和地點,性別,外國公民,給予居留證,居留證有效期,執行的名字決定的數量和日期的公民當局簽發居留許可,並在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批准的格式文件的形式發出。

(在紅色。的2012年12月11日ñ聯邦法律186-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4.1。發給無國籍人在居留許可申請,1月1日申請居留證,2013包括本條主人的個人資料,以及為業主的生物識別個人數據的存儲第4款用於存儲電子數據載體(電子圖像人臉和電子圖像人類乳頭狀雙手食指模式)。

生物識別的個人資料記錄了這樣的聲明提出的電子媒體,誰居住證,還是一個人提出申請的人,在尊重,受到數碼攝影,誰已達到十二歲的人,和掃描的無國籍人他手中的乳頭狀模式食指,由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身體移民領域進行的。

如果你不能掃描模式乳頭狀手食指無國籍人被掃描模式乳頭狀該人的其他手指。

通過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權力與行政權力的負責信息技術領域的國家政策和規範性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聯邦體協定建立人臉和電子圖像乳頭狀模式手指的電子圖像的要求,並與授權對於個人資料的主體權利的保護的聯邦行政機構。

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其中有這樣的應用已經提交,在必要的範圍居住證的登記和發放誰申請居留許可沒有國籍的人的個人資料,或無國籍人,在尊重的處理,根據俄羅斯立法。

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保持發給無國籍人和包含信息的電子媒體,以及在移民控制的狀態的信息系統各自所有者的個人資料居留證的記錄。貯存條件和使用包含在移民控制的狀態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在由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確定。
(秒4.1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12年11月12日ñ186-FZ)


1. 發行或簽發居留許可的更新,並提交電子形式的應用程序居留許可申請表的更新,利用信息和電信網絡,包括互聯網,包括國家的單一門戶和市政服務,應當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批准。

文件清單,將與居留許可,包括那些在電子文檔的形式呈現,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批准的發行或續期的申請提交。
(第5條。聯邦法2012年12月30日ñ32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永久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有義務每年通知,以確認其在俄羅斯聯邦的外國公民居留證在接收數據的地方遷移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機構住所。利用信息和通信由他郵寄的外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文件的演示這一身份親自或既定秩序提出並承認俄羅斯聯邦,以及他的居留證或以電子文件的形式通知的外國公民通知數據的提交公共網絡,包括互聯網,包括公共和市政服務的單一門戶。被列入該通知外國公民的其他文件或其他信息,此外的要求是不允許的。該通知應包含以下信息:

(在紅色。的2010年7月27日ñ聯邦法律22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的外國公民永久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包括其名稱,名字,中間名(最後的名字 - 如果有);
2)外國公民的居住地;
3)工作和外國民族工作的數據期間自收到居留許可之日起未來一年時間的地方(S);
4)在俄羅斯聯邦以外的這個外國公民在自收到居留許可之日起未來一年(指出口國)的期間;

5)量和自收到居留許可之日起未來一年的外國公民的收入來源。
(第6頁從2006年7月18日N 110-FZ的聯邦法律)


1. 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6備案的方式和程序應當由政府通知確定。

(第7頁從2006年7月18日N 110-FZ的聯邦法律)


第九條理由拒絕居住證的發放或撤銷

 

1. 居留許可簽發給外國公民,而先前發出居留證,如果外國公民被取消:


1)所倡導的俄聯邦憲法制度的急劇變化,否則造成俄羅斯聯邦或俄羅斯公民的安全的威脅;

2)財務或計劃的恐怖(極端主義)的行為,在這種行為的佣金呈現援助或提交他們,以及其他行動支持恐怖(極端主義)活動;

3)在居留許可的申請,受到來自俄羅斯聯邦,驅逐或俄羅斯聯邦轉移到外國,根據俄羅斯聯邦關於重新接納的國際條約行政開除過去五年,或十年內前提交的一天居留許可,多次(兩倍以上)申請經俄羅斯聯邦,驅逐或俄羅斯聯邦轉移到按照俄羅斯聯邦重新接納的國際條約,外國國家行政開除;
(第3,2013年7月23日ñ編聯邦法律224-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4)提交偽造或偽造文件或故意報假信息;

5)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被判犯有嚴重或特別嚴重犯罪或犯罪的重複被認為是危險的,或者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類似物或前體,植物含麻醉藥品或非法販運有關的犯罪精神藥物及其前體,以及含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及其前體及其部件;
(在紅色。的2013年7月23日ñ聯邦法律224-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6)具有突出的或以前被判犯在俄羅斯聯邦或國外境內,按照聯邦法律承認的嚴重或特別嚴重的犯罪;

7)反复(兩倍以上)一年內提出行政責任承諾有關的侵犯俄羅斯聯邦或就業上的秩序的外國公民逗留(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或違反行政違法俄羅斯聯邦的領土,或提交有關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類似物或前體,含含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及其前體,以及它們的零部件廠的行政違法;
(第7,2013年7月23日的ñ編聯邦法律224-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8)如果外國人公認的殘疾人不能提供自食其力,在俄羅斯聯邦的溫飽水平在他們的家庭成員,而不是訴諸國家的幫助下,情況除外能力的證明;

9)後,從入境之日起三年不上俄羅斯聯邦的法律規定,理由是俄羅斯聯邦宿舍;

10)俄羅斯聯邦離去為永久居留外國狀態;

11)位於俄羅斯聯邦以外的六個月以上;

12)已經結婚了俄羅斯聯邦,其中擔任獲得居留證,這婚法院無效的基礎上的公民;

13)是一個吸毒者,或有沒有引起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病沒有證書,除由1995年3月30日ñ38-FZ的聯邦法第11條第3款的第三款所規定的“在防止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疾病的傳播,或從傳染病該給他人帶來危險的一個缺點。這種疾病的名單及確認其存在與否的程序,由俄羅斯聯邦聯邦執行機構的政府批准。
(紅色,從2008年7月23日n個聯邦法律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〇日ñ160-FZ 438-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除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下,居留證的外國公民簽發,並且以前的有效性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未續訂或以前簽發的居留許可證,須於住宿(居)的不受歡迎的決定的既定秩序的情況下,取消俄羅斯聯邦非法進入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或解決方案。

(P. 2,2013年7月23日ñ編聯邦法律224-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廢止。 - 從2013年7月23日ñ224-FZ的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在本聯邦法第13.2條的第27段所提到的居留證,應在1條第一款被取消 - 7條第1和第2款,以及對第13.2條本法第11條第三款規定的日期。

(P. 4從19.05.2010 N 86-FZ的聯邦法律,在編的23.12.2010ñ385-FZ聯邦法律)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頒發給外國公民居留證是誰的國家方案,協助自願移民到俄羅斯聯邦在國外生活和他的家人一起安置與他們對俄羅斯聯邦的成員,應在分段1設想的情況下被取消同胞的參與者 - 7,10 11條第1款和本條第2款。

(第5頁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為2013年7月2日ñ169-FZ)


1. 居住證在本聯邦法第8條第3.1段2段規定的外國公民不得發出:

1)在第一條第一款第1 - 7,10,11,13條第1款和本條第2款;
2)在外國確認的從他現有的外國公民身份的外國公民拒絕文件接收非授權的文件的情況下。指定本項基礎並不適用:
據國外有關國家放棄外國的國籍是不可能提交了一份文件;
外國國籍的放棄是不是在規定的國際條約的情況下需要;
3)外國公民與居留證,如果前,他簽發居住證與表彰他的母語俄語的按照2002年5月31日ñ62-FZ的聯邦法第33.1條連接“上的應用程序重複申請的情況下俄羅斯聯邦的公民“。
(第6頁從2014年4月20日ñ71-FZ的聯邦法律)


1. 居留許可外國人在本聯邦法第8條第3.1段的2項所指,應在第一條第一款被取消1 - 7,10,11,如果兩個後13條第1款和本條第2和年獲得居留證後,外國人還沒有提交俄羅斯國籍的申請。

(第7頁從2014年4月20日ñ71-FZ的聯邦法律)


第十條證明文件的外國公民的身份在俄羅斯聯邦

 

1. 證明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身份的證件是外國公民或通過聯邦法律設立或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作為證明文件的外國公民的身份識別的任何其他文件的護照。

 

1. 證明俄羅斯聯邦無國籍人的身份的文件有:


1)外國國家出台並根據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作為證明文件的人的無國籍身份識別的文件;
2)暫住證;

3)居留許可;

4)根據聯邦法律規定或者按照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身份證件無國籍人認可的其他文件。


第10.1條。建立外國公民的身份沒有有效身份證件
(從2013年7月5日83ň-FZ的聯邦法律)

 

1. 建立一個外國人非法滯留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身份,並沒有一個有效的身份證件,而在其他情況下,由俄羅斯法律或國際條約,聯邦行政機關在移民領域或領土的身體的倡議規定或在外國國家關於建立個人的請求。

建立外國公民的身份被遷移或領土體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首長依照本條規定的程序的決定的基礎上進行的。


1. 外國公民在建立的人,這是裝飾形式的陳述,說明您的個人資料(姓名,父(後者如適用),日期和出生地),以及目標,情況和進入俄羅斯聯邦的日期。對於鑑定程序的目的,提交給包含其個人資料及(或)其複印件現有的外國公民原始文件指定的應用程序一起。這些文件沒有有效身份證件,出生證明,說明姓,名和文件(或)中間名或其他個人信息,教育,軍人身份證,工作簿的結論(終止)結婚證的文件,養老保險證,駕駛證,從監禁處所發布的證書,包含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等文件。

 

1. 通過考慮關於建立外國公民的外國公民的應用程序與附著在申請文件清單一起頒發的證書規定的形式。

 

1. 為了確定在五月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外國公民領土體的身份:

1)需要的,以確定該人所必需的信息寫入一個外國公民;
2)進行相應的檢查,採訪規定外國公民作為居住或逗留的地方的外國公民的地點證人以及由證詞開展鑑定的人員;
3)使用包含在移民控制的狀態信息系統的外國公民的信息;
4)使用指紋登記期間所獲得的指紋信息。


1. 投票人指定的外國公民作為證人,由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身體移民領域進行的。調查結果是由證人訊問協議,該協議規定了調查,位置,姓,名和誰進行了調查,個人數據的證人,以及證明文件證人身份的人父的地點和時間。

 

1. 證人訊問協議提交審查,參與調查的見證。證人可以就其補充和細化了由他的簽名認證報告的意見。該協議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的員工也簽署和參加訊問證人。證人的失敗登錄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的禮賓官的情況下,正在記錄中有相應的條目,並與他的簽名證明它。

 

1. 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體的外國公民員工的身份提出了他的證人,誰曾報導有關自己的信息,以及熟人與外國人的情況。

 

1. 外國國民應與其他人在外觀上相似,它呈現識別在一起,盡可能地。提出了識別人的總數必須是至少三個。識別的開始到外國公民之前被邀請參加的識別者如在協議識別的適當條目的要求之間的任何地方。如果你無法確定外國公民可以直接在他的照片的標識進行,與類似可辨認在外觀上的其他人盡可能的照片一起呈現。的照片數量應該是至少三個。如果標識符指出,提交身份證或一張照片中的人之一,他主動解釋,對於任何標誌或特徵確定他的人以及對報告中提到的名字和父。

 

1. 由於鑑定結果是一個識別協議,表明身份,地位,姓氏和誰做的協議,姓,名的人的首字母的地點和日期,父涉及個人的身份,並在必要的地方居住(逗留)的地址和其它信息它們。

 

1. 協議識別,提出審查所有誰參加人的身份。這些人可以在補充和澄清,必須由他們的簽名認證的記錄意見。

 

1. 在移民領域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的員工,以及參與識別個人身份簽署協議。在拒絕參加簽署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機構的禮賓官在移民領域的人的身份的情況下,正在記錄中有相應的條目,並與他的簽名證明它。

 

1. 如果檢查,調查和目擊者鑑定的結果證實稱他們的外國公民的個人數據的準確性,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領土體繪製的關於建立外國公民,這是由領土機構的負責人簽署的身份結束。為識別程序的目的提交的外國人的文件的原件,返回到一個外國公民。在移民領域就建立外國公民的聯邦行政機關的領土身體的副本交給外國公民誰請求它。

 

1. 的外國國家程序身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1. 關於建立人的申請表格形式,為建立人的入學申請證書審查證人的訊問紀要,協議識別和結論關於建立外國公民,應當在移民領域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外國公民運動在俄羅斯聯邦

 

1. 外國公民有哪些,按照為通過發行或提供給他們按照本聯邦法,除了參觀領地,組織和設施入境證件的基礎上,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個人或商業目的的行動自由權與聯邦法律要求特別許可。


領地,組織和對象為進入誰需要俄羅斯政府批准的特別許可證的外國人名單。


1. 暫時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無權在俄羅斯聯邦關於其被允許臨時居留,或選擇其居住的俄羅斯聯邦的指定主題外境內主體內主動改變自己的居住地。

 

1. 外國公民 - 外交使團和俄羅斯聯邦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僱員,以及派駐領事機構成員的成員,俄羅斯聯邦對等的基礎上,俄羅斯聯邦境內遷徙的外國記者自由,除了在本第1款規定的限制文章。

 

第十二條外國公民在選舉法的比例

 

1. 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邦當局的權利,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以及參與俄羅斯聯邦的公民投票和公民的俄羅斯聯邦。

 

1. 永久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在由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和秩序,有選舉和被選舉地方自治的機構,以及參加當地投票的權利。


顧問:注。
在2016年1月1日禁止雇主僱用就業土耳其共和國(2015年11月28日ñ583號總統令)的公民。
顧問:注。
白俄羅斯和1996年6月22日N 4的俄羅斯判斷最高委員會發現,採取行動的國家立法規範的吸引力和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外籍勞工使用的程序與關於俄羅斯聯邦公民的基礎上不適用。

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第十三條勞動活動
(在紅色。的2014年11月24日ñ聯邦法律35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顧問:注。
在就業條約歐亞經濟聯盟,在阿斯塔納簽署了2014年5月29日的成員國的工人,看到的。該條約的第97條。


1. 外國公民有權自由支配自己的能力的工作,選擇活動和職業的類型,以及對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能力和財產的企業家,而不是由經濟活動的法律所禁止,考慮到聯邦法律規定的限制的權利。

 

1. 用人單位按照本聯邦法律是誰已經在規定的方式許可,以吸引和使用外國工人(除本條規定)收到一個自然人或法人,並且使用外國工人的勞動與就業協議囚犯的基礎上。作為雇主可以充當包括登記為個體企業家的外國公民。

(在紅色。的2014年11月24日ñ聯邦法律35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按照本聯邦法律工作(服務)的客戶是誰已訂明的方式許可,以吸引和使用外國工人(除本條規定)收到一個自然人或法人,並且使用外國工人的勞動的罪犯的基礎上與他們民法執行工程合約(服務)。作為作品的一個客戶(服務)出手時就出手,包括登記為個體企業家的外國公民。

(在紅色。的2014年11月24日ñ聯邦法律35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 用人單位和工程的客戶(服務)必須吸引和使用外國工人的憑許可證吸引和使用外國工人的權利,和外國人的話,就已經滿十八歲,在一個工作許可或專利的情況下工作的權利。此過程並不適用於外國公民:

(紅色,從2013年7月23日n個聯邦法律的2014年11月24日ñ204-FZ 357-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1)永久或暫時居住在俄羅斯聯邦;
(在紅色。的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〇日ñ聯邦法律320-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2)是國家計劃,協助自願移民到俄羅斯聯邦居住在國外的同胞的成員及其家屬和他們一同遷移到俄羅斯聯邦的成員;

3)這是外交使團成員,俄羅斯聯邦外國領館機構的僱員,國際組織,以及上述人員的私人家庭傭工的員工;

4)誰是外國法人(生產商或供應商)進行安裝(提供給俄羅斯聯邦的技術設備監理合同)的工作,服務和保修服務,保修期後維修的員工;

5)在俄羅斯聯邦認可的非記者;

6)在俄羅斯聯邦學習的專業教育機構和高等教育的教育機構和執行工程(勞務)在假期;
(在紅色。的2013年7月2日ñ聯邦法律185-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7)學生在俄羅斯聯邦職業教育機構和高等教育和工作在這些教育機構自己的空閒時間的教育機構,經營實體或商業合作夥伴建立的高等教育,他們在接受培訓的預算,自治區教育機構;
(第7,2013年7月2日的ñ編聯邦法律185-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8)邀請俄羅斯聯邦作為研究或教學人員,在發出邀請的情況下,從事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的教育機構,科學國家科學院或它們的區域辦事處,國家研究中心的國家認可的教育項目研究或教學活動,公共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而其使用的論文委員會,按照俄羅斯法律,或按照標準和(或)俄羅斯政府批准的名單,或教學人員進行培訓等科研機構和創新組織成立在從事教育活動中,除了在進入俄羅斯從事屬靈的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的人的其他組織;
(第8,2013年7月2日的ñ編聯邦法律185-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8.1)邀請到俄羅斯聯邦與商業或人道主義目的,或為工作的實施和參與另外在在科研機構和高等教育的教育機構的高等教育國家認可的教育方案,宗教教育機構除外教學活動參與;
(第8.1是由聯邦法律出台21.04.2011日80ň-FZ,在編的2013年7月2日ñ聯邦法律185-FZ)
(見。在前面的措辭)
8.2)抵達俄羅斯聯邦不超過30天的巡演活動(組織和進行民事合同價值的事件,在此期間,外國國民是的基礎上,創造性的工作人員進行文學,藝術或民俗作品的公開表演創意);
(第8.2是由聯邦法律出台日期